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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30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说明:本章程于202111月29日,经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教育管理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团委负责直接指导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承认并遵守全国学联和贵州省学联的章程,接受学院学生工作处的领导,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 ,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学院服务、为学生服务,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过正常渠道,倾听和反映青年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有关民主事务的管理,配合学院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思想教育活动、主题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全体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四)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配合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积极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和谐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全面深入系统开展。

    第二章   

    第五条  凡是具有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且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休学及留院察看者无此权力)。

    (二)按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三)享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咨询、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四)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团体的权力。

    (五)享有申请提出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遵守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校园安定团结、和谐稳定。

    (二)遵守全国学联、贵州省学联和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生会安排或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四)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声誉,虚心听取学生会内外的意见,做好学生会组织建设工作。

    (五)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生会章程有关规定的会员,学生会有权向学院建议给予处分的权利,并有权终止学生会会员资格的权利。

    (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召开期间,学生委员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应根据大会要求,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筹备会议,成立大会执行主席团,并选举产生大会执行主席团成员及执行主席名单,根据章程及大会有关要求由主席团推动落实各项议程。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三)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生会组成部门及人员编制。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通报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事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每年召开一次。其中,根据组织工作需要,每年可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生委员会主席团通报相关工作和讨论有关事宜,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分配方案由学生会根据学联章程提出,各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可作为各基层组织下选代表。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授予的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轮值主席、秘书长、执行主席。

    (四)提名选举产生或免去学生会各组成部门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学生会组成部门成员干事。

    (六)听取并指导和帮助各系部分院学生会、各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若学生代表大会会期有改变则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院学生会和各系部分院学生会推荐提名为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不设主席,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轮值主席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学生主席团设轮执行主席1人,轮值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可由主席团轮值主席兼任

    学生委员会组成部门,各部部门正副职应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一)学生会执行主席候选人应由学院团委研究决定提名,轮值主席和秘书长应由各系部分院团总支推选,并报学院团委研究上报学院党委审核批准同意后作为候选人提名当选。

    (二)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设正、副(主任)部长各1名,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提名当选。

    (三)优化学生会机构编制人员。

    学院学生会成员不得超过10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7人,内设部门不超过10个,部门负责人不超过2个,除副部长外不得设立其他干部(特别是主席助理、部长助理)。

    各系部分院学生会成员不得超过5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内设部门不超过6个,部门负责人不超过2个,除副部长外不得设立其他干部(特别是主席助理、部长助理)。

    第五章  学生干部选拔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业务能力强。

    (二)承认学生会章程,愿意全心全意为学校和广大青年同学服务。

    (三)在班级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在班上前30%,并且无挂科现象,无违纪行为。

    (四)能够体现当代青年学生干部的精神风貌和优良素质,能秉公办事、不循私情,有一定的号召力、组织能力。

    (五)勤奋工作,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规律,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完成学院领导、老师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无缺席和推诿等现象。

    (六)能胜任工作岗位,普通话标准,会文字录入,会常规办公软件操作等技能。

    (七)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生,优先择优选拔。

    第十九条  新选拔学生干必须参加学生会入职宣誓仪式,在校旗下进行庄严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决议,遵守学生会章程,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全面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和力量。

    第六章  学生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一)学生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学院学生会的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学生委员会。系部分院学生会的领导机构,是同级学生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的各级主席团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学生会的各级委员会,除派出的代表机构外,都由大会选举产生。

    (四)学院学生委员会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学生组织和广大青年学生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系部分院学生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五)学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辞职、离任、罢免和增补:

    (一)学生委员会委员毕业、休学和退学视为自然离任;

    (二)学生委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如个人精力、学习状况等)向学生委员会提出辞职,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可辞去委员职务;
          (三)由于违反学院校规校纪而受学院严重警告处分(含)及以上的学生委员将被学生委员会罢免其学生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取消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四)学生委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多次不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决议,妨碍学生会的正常工作,损害学生会的利益和形象者,经学生委员会委员开会讨论可罢免其职务;
         (五)由于学生委员的辞职、自然离任或罢免,确定增补学生委员时,须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从原委员推荐单位(分院)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等额候选人,并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学生组织工作列会”制度同时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学习

      二十三 会务制度:

    (一)学生委员会议和学生组织工作列会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学生会秘书长请假;

    (二)每学期无故缺席二次者,由学生委员会给予警告;达三次者,经学生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委员资格和现任职务。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系部分院学生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系部分院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系部分院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部分院学生会按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结合本系部分院实际情况,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年必须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汇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同时接受学院学生工作处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学院学生会、各系部分院学生会的领导,在各系部分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学生会章程,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学院学生会经调查研究上报学院团委批准,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的处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干部,学生会将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对学生会组织工作无请假无故缺旷三次以上者,或者在一学年内有三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将劝其退出学生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任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谎报工作者,视其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不得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者,年终学生会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团委分别推荐评选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并将获奖情况记录学生干部个人学籍档案。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活动经费由学院拨付支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补充,经费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要经常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州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